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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涉嫌汇兑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imtoken安卓怎么下载 2023-01-17 10:25:25

自2019年以来,笔者先后代理四家交易所涉嫌诈骗案件。其中,公安机关不报逮捕,2个检察院不批准逮捕,1个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之所以能够起到很好的抗辩效果,一方面是货币兑换具有一定的行业特点,检察机关在逮捕起诉过程中对证据审查的要求比较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笔者所代表的交易所在币圈被认为是良心的从业者交易所平台诈骗,并不是为了疯狂割韭菜。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只是对涉嫌货币兑换诈骗罪的简要分析,不讨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同时,本文所指的交易所在币圈行业也更加自律、规范。通过修改k线以客户损失为主要盈利来源的交易所等交易所。

一、交易所做市必要性的辩护

任何交易所都需要有足够的深度才能为交易行为提供服务。所谓深度,简而言之,就是买多卖空的数量,以及买多卖空的价差,比如交易所A,对于一个数字货币A,多头头寸是1.1(10手)、1.2(20手)、1.3(5手)……交易所B,某数字货币A,多单1.0001(100手)、1.0002(200手)、1.0003(500手)……可以认为数字货币A在交易所B的深度更好相比 A 交易所,用户更愿意在 B 交易所进行交易。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火币、ok、币安等顶级交易所,由于数量众多,自然会有更好的深度。用户,而一些小型交易所由于用户数量平均而深度较差。只有深度弥补,用户才能保证更好的交易。一种方式是与领先交易所共享交易对,另一种方式是做市商做市。

假设某小交易所某数字货币A,真实用户的买单为1.001(50手)、1.003(100手)、1.006(60手)手),因此,做市商需要在真实用户的买单之间添加订单,以保证正常交易。否则,如果订单之间的价差过大,用户很容易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价格偏差,进而平仓。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做市商的存在,也避免了用户因滑点过大而承担额外损失。做市商做市后,假设小交易所多单数字货币A变为1.001(50手,真实用户),1.002(20手,做市商) , 1.002 (20 手, 做市商), 1.001 @1.003 (100 手, 真实用户), 1.004 (100 手, 做市商), 1.005(200手,做市商),1.006(60手,真实用户),使交易的整体深度更好,从而保证交易k线相近到头部交换。需要注意的是,各主要交易所的合约价格也存在较大差异。小型交易所要么自己做市商,要么从外部引进做市商,但对于从外部引进做市商的交易所,在防御过程中要强调以下两点:一是做市商需要大量资金,小额资金交易所 交易所本身并没有相应的实力。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如果交易所有自己的做市商,它就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引入外部做市商的交易所比其他拥有自己做市商的交易所更加规范。.

对于交易所找外人做市的情况,说明交易所本身并不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所以客户损失的钱并不是交易所赚到的。合约交易本身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有买单,就需要有卖单,反之亦然。无论受害者是买涨还是买跌,他损失的钱都是交易对手赚来的,交易对手可能是做市商。 ,也可能是普通散户。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侦查机构往往认为只要与用户开立交易对手,就意味着用户的损失等于开立交易对手的一方的利润,但事实并非如此情况是用户、市场商户和普通散户之间的订单是相互接单的,不能简单理解为一一对应。

二、为交易所的对冲或下注情况辩护

任何交易所都需要做对冲或投注。由于参与交易的人数众多,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开多头和开空头的人数往往相同。多余的多头或空头订单可以通过更大的交易所进行对冲。至于开多空相互抵消的部分,交易所白赚手续费,所以无论是币圈还是期货,交易所基本上都是赢家。至于其他小型交易所,除了抵消多空订单外,可能还有多余的多空订单。在这种情况下,要么进行套期保值,要么进行投注,而实际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注的操作者并非交易所。 ,但营销人员。保守地说,做市商会选择对冲。对于即将到来的多空订单,他们会在全网寻找手续费较低的交易所进行抵消,赚取手续费差额。这样,无论用户是盈利还是亏损,Market 交易者都可以赚取手续费差额的部分,同时也保证了赚钱不亏本。如果做市商在激进的情况下对市场行情有准确的判断,则可能进行押注交易,即用户开多,做市商开空,用户开空,做市商开多头头寸。这样做的结果是,如果用户盈利,如果用户亏损,市场商会将利润翻倍。至于小型交易所,他们仍然可以赚取开仓和卖出双向交易的手续费。

从办案机构的角度,很容易将套期保值、赌博等术语与涉嫌刑事犯罪联系起来。作为辩护人,要明确与办案机构交易的内涵,区分赌博和套期保值。用法律语言和办案机构解释清楚,确认套期保值和赌博属于合法交易的范畴,而不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尤其是引入市场的交易所来自外部的制造商。商户不能被视为交易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不能与交易所站在同一战线上。关于市场商户交易所平台诈骗,可以简单理解为是交易所的一个大账户,资金量巨大。利用资金,通过挂单,虽然对冲、投注等盈利方式大手笔,但本质上仍属于“运动员”的范畴,并没有像交易所那样扮演“裁判”的角色。

三、交易所技术上不修改K线的防御

确实有很多“野鸡”交易所通过修改K线导致用户平仓,达到“吃客亏”的目的,但本文主要针对比较正规的交易所。在笔者所代表的案例中,确实不存在交易所通过技术手段直接修改K线的情况。在实践中,使用这种方法的交易所并不多。如果采用技术手段,用户很容易发现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合约交易的性质决定了各交易所的合约K线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有调查机构认为,涉事交易所的K线与顶级交易所并不完全一致,并认为存在通过技术手段修改K线的嫌疑。是否修改K线直接影响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直接影响诈骗罪的认定。因此,防守方有必要重点捍卫交易所没有在技术上修改K线。

首先是从技术架构的角度,在不修改K线的情况下,理清底层设计。通常,比较标准的小交易所是龙头交易所的K线,根据具体的合约交易类型设置相应的参数,尽量匹配龙头交易所的K线。二是通过服务器上交易所的数据证明没有对K线进行技术修改。这部分涉及到一定的技术门槛,这里不再赘述。三是通过受害者提供的交易记录证明没有人为修改K线。对于事发时已经关闭的交易所,因为服务器数据已经丢失,很多嫌疑人往往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防御者可以将受害者提供的交易记录数据与顶级大型交易所进行对比。涉案时间段内的价格证明,受害人提供的交易记录数据从未偏离头部交易所的价格区间。在客观证据丢失的情况下,辅以此类旁证证明,可以使侦查人员确定涉案案件的核心。交易所没有对K线进行技术修改。即使到了审判阶段,检方也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责任。

四、用户高额费用的辩护

任何正规交易所,利润的主要来源是手续费,尤其是合约交易。所谓合约交易,高彦翔的表述比较清楚。如果买入多头,当币价上涨时,您将获利。如果你卖空,当币价下跌时,你也会获利;否则,您将赔钱。由于合约交易通常伴随着高杠杆,需要频繁操作,一些合约交易者可能在一分钟内多次买卖,而数字货币交易是双向收费的,买卖也会收取费用。虽然手续费看起来只有5/10,000,但由于频繁操作,累积的手续费会非常大。据不完全统计,很多人在合约交易中亏损,手续费占亏损的一半甚至更多。

作为币圈的交易玩家,大家应该都知道合约交易会产生高额的手续费。除了交易管理器本身,即使是新手玩家在交易所注册和开立合约账户时也需要点击。相关交易规则说明,用户注册为交易所用户时,需查看《服务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及签署、注册及账号、服务使用规范、责任范围及限制、协议终止及隐私作为交易用户,您应该有谨慎的注意义务。注册前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则,尤其是合约交易,了解手续费、平仓机制、强制平仓规则。若用户未阅读相关规则,用户也需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收集兑换钱包的辩护

交易所收钱包的问题是普遍现象。即使是领先的交易所也使用收集钱包的方法为用户进行更好的交易。结果钱进去就收了。如果后期用户提币有障碍,办案机构很容易认为收钱是非法占有的前奏。

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由辩护人及办案机构作出说明。在任何交易所,用户交易的第一步都是向交易所充值。小型交易所只允许usdt充值。小型交易所会为每个用户分配一个钱包地址。 usdt充值到分配的地址,交易所显示用户的钱包有对应的usdt。为方便交易,方便交易所根据用户指令及时下单,交易所钱包内用户钱包中的usdt将定期收取。在主钱包中,交易所通常有几个主钱包地址,用户在交易所钱包中看到自己有对应的usdt,指的是用户在交易所收藏钱包中的usdt权益。用户交易完成后,当他需要将交易所中的币转移到他的另一个钱包时,他会向交易所发送指令,并输入他的另一个钱包的地址。数字货币是转移到用户的钱包地址,而不是从最初由交易所分配给用户的钱包地址转移到另一个用户的钱包地址。该步骤简单总结如下:用户将其他钱包地址A转入交易所分配的钱包地址B。用户在交易所取钱时,并不是地址B转给用户A的地址,因为用户把数字货币转给地址B。到达B地址后,为了方便交易,B地址会定期将里面的数字货币转移到收汇钱包的C地址。因此,当用户从交易所取款时,显示显示货币从C地址转移到用户A地址。 .

问题解释清楚后,很多办案机构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点就很容易解释了。例如,当交易所和代理分享利润时,很容易作为交易所打币入账。对于代理,通过以上说明,代理交易所个人钱包中的币将被系统定期转入交易所的收款钱包。从收款钱包转账到代理的钱包,但本质上只是代理个人的提现行为,不是给代理的兑换,也不是给代理的兑换。在实践中,双方极有可能共同犯罪。因此,澄清这个问题对于在代理人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如何免除交易所的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个例子是交易所系统向代理商支付佣金。据交易所介绍,一般都有预先设定的利润分成制度。代理的佣金支付通过系统自动计算和转账。只有当系统出现错误时,才需要人工干预。因此,系统正在向代理付款。费时费力,而且在区块链上展示也是一个小型的收汇钱包,用来转账到代理钱包。

说起交易所涉嫌犯罪,肯定离不开代理人。限于篇幅,代理人的相关行为以及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阐述。

六、本案中虚拟数字货币性质的辩护

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现有的许多判决都认定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指出:本院认为,以太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有显着区别。电、气等,被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不属于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将以太坊诈骗认定为诈骗罪,是违反刑事处罚的法定原则的。很多律师通常会关注与货币相关案件辩护所涉及的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但是,随着办案机构对涉币犯罪的认识越来越深,这种辩护未必总能取得好的效果。目前,许多价格识别中心已经为虚拟数字货币发布了价格识别。海淀检察院检察等从业人员也指出,将涉币案件认定为非侵权案件,容易导致从轻量刑。

在近日关于涉案虚拟数字货币性质的公开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司司长于海松指出:在前期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法律规定,适用于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非法获取数据。对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绝大多数情况下,罪与刑可以等价,罪名成立。不会轻浮。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不使用技术手段直接勒索、抢劫虚拟货币等,也可以考虑通过手段进行评估;当社会危害较大,手段行为确实难以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时,作为例外,可以考虑将行为客体解释为财产利益,并尽量适用定罪处罚。财产犯罪。当然,这样的处理路径在当下确实是一种“速战速决”,一个制度中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断完善。

七、其他关键防御点

首先是用户是否参与合约交易,无论是复制订单还是委托代理人操作,其本质是否应该是一种委托理财行为。二是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完全真实,需要结合案件中的客观证据进行分析辩护。三是交易所部分人员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咎于实际控制人。四是根据被害人是否有比较丰富的合约操作经验和市场整体情况,对被害人进行综合维权。

八、结论

笔者近期代理一宗货币诈骗案时,在批捕阶段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法院在年初也有过类似案件。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诉人的答复是:“两案相隔一年半,对涉币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更加深刻。”这也代表了绝大多数一线办案人员的心声。因此,在辩护、指控、刑事风险防范和合规工作方面,仅仅关注所涉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对此,应更多关注现实世界的最新先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政策。针对具体案例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以取得实效。

关于作者

刘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执行委员,网络与数字技术犯罪研究组组长。北京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先后在刑侦、法制、纪检、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工作。